3. 生產設備與工藝裝備
制造單位應當具有以下生產設備和工藝裝備:
(1)加工設備,包括切割下料設備、剪切設備、沖壓設備、折彎設備、鉆孔設備、焊接或者其他連接方式加工設備;
(2)起重轉運設備(雜物電梯除外);
(3)加工垂直電梯門板、轎廂和轎架的工裝與模具;
(4)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的總裝調試工裝,包括基準定位工裝、導軌支架 (支撐板)定位工裝、梯級踏板裝配定位工裝、扶手欄板夾緊件定位裝配工裝、上下部回轉裝置裝配工裝、梳齒板及前沿板安裝用工裝;
(5)施工設備,包括起重設備、電動工具 (包括手電鉆、電錘或者沖擊鉆、角向砂輪磨光機、砂輪切割機 )、電工工具、導軌校正儀器或者量具、常用通訊工具以及施工工藝文件中采用的其他設備。
安裝單位應當具有前款第 (5)項要求的施工設備。
4. 檢測儀器
生產單位應當具有表2要求的以下檢測儀器 (注3):
(1)電梯振動和起制動加減速度測試儀器;
(2)絕緣電阻檢測儀器、交直流電壓檢測儀器、交直流電流檢測儀器;
(3)轉速或者速度檢測儀器、噪聲檢測儀器、照度測量儀器、溫度及溫升測量儀器、計時器具;
(4)物體質量(重量)稱量器具;
(5)推力及拉力測量器具、緊固件扭矩測量器具;
(6)金屬和橡膠硬度檢測儀器、表面粗糙度檢測器具;
(7)漆膜(涂層)厚度測量器具、金屬厚度測量器具;
(8)鋼絲繩探傷儀器;
(9)鋼絲繩張力測試儀器;
(10)接地電阻測試儀器、激光測距儀;
(11)耐電壓檢測儀器;
(12)液壓系統壓力測量儀器。
表2 檢測儀器
注3:按照規定需要進行檢定、校準的檢測儀器,應當檢定、校準合格;下同。
5.試驗裝置
制造單位應當具有符合表3 要求的試驗裝置。
表3 試驗裝置
6.工作外委
(1)垂直電梯的制造單位,應當具有轎廂(含轎架)制造、控制柜組裝的能力;
(2)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的制造單位,應當具有控制柜及整梯組裝的能力,整梯組裝不允許外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