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瓶充裝許可條件
1. 基本條件
(1)充裝單位應當取得相關部門 (規劃、消防部門)的批準(注1),在取得充裝許可前,充裝站不得對外營業;
(2)充裝單位的場地、廠房、設備和充裝工藝設施應當是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
(3)建立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制定適應充裝工作需要的事故應急預案,并且能夠有效實施;
(4)建立和使用氣瓶充裝質量追溯信息系統,具有自動采集、保存充裝記錄的信息化平臺(僅限易燃有毒氣體充裝 ),采用信息化技術對氣瓶充裝過程進行管理;
(5)具備充裝介質的儲存能力,并且具有符合規定數量的由充裝單位辦理使用登記的氣瓶(車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呼吸用氣瓶除外 )(注2);
(6)充裝單位應當具備氣瓶維護保養的能力和設施,負責對本單位辦理使用登記的氣瓶進行標志制作和維護保養。
注1:(1)新取證和搬遷的充裝站應當具有當地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規劃許可證》,換證的充裝站應當具有當地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規劃許可證》或者能證明其為合法經營的行政許可文件(如《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燃氣經營許可證》等 );
(2)按照消防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充裝站申請消防驗收合格后獲得的消防鑒審合格意見書等。
注2:充裝介質儲存能力和自有產權氣瓶數量依據各省級 (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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