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場所服務認證實施規則
第一條為規范體育服務認證活動,提高體育服務質量,促進體育服務業的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 認可條例》和《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體育服務認證是指由認證機構證明體育場所、體育活動的組織與推 廣等服務,符合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的合格評定活動。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體育服務認證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國家實行統一的體育服務認證制度。 全國體育服務認證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體育總局 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作,共同實施。 第五條體育服務認證采用統一的認證標準、技術規范和認證程序,執行統一的認證收 費標準,使用統一的認證標志和認證標牌。 第六條國家鼓勵體育場所、體育活動的組織與推廣等服務的提供者(以下簡稱體育服 務提供者)申請體育服務認證。 第二章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 第七條從事體育服務認證的機構及其認證人員,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資質能力要求。 第八條從事體育服務認證的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應當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 委員會批準后,方可從事批準范圍內的體育服務認證活動。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認證機構的體育服務認證業務范圍時,應當征求國 家體育總局的意見。 認證機構應當具備從事體育服務認證的技術能力,并獲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 會確定的認可機構(以下簡稱認可機構)的認可。 第九條認證機構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批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認證工作; (二)對獲得認證的體育服務提供者,頒發或者撤銷認證證書,決定允許或者停止使 用認證標志; (三)對認證證書、認證標志和認證標牌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四)對認證的持續符合性進行監督審查; (五)受理有關的認證申訴和投訴。 第十條從事體育服務認證活動的審查員,應當經認可機構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體 育服務認證審查活動。
第三章體育服務認證的實施 第十一條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國家體育總局制定體育服務認證規則。體 育服務認證規則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體育總局共同組建體育服務認證技術專家組,為 體育服務認證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并負責起草體育服務認證規則。 第十二條體育服務認證包括服務流程管理文件、行為規范、設施和設備、健康和衛生、 安全保障和環境保護、服務承諾等內容的現場審查,以及獲證后的監督審查。 第十三條體育服務認證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認證機構提交書面申請, 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名稱、地址、資產狀況、從業人員和主要體育設施設備 的配置基本情況等; (二)申請人的法人證明以及其他合法經營資質的證明; (三)申請人的服務流程管理文件; (四)保證執行體育服務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認證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 (五)必要時有關工種從業人員職業技能鑒定的資質證明; (六)體育服務認證相關的檢測項目的檢測報告; (七)其它有關材料。 第十四條認證機構自收到認證申請之日起,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對所提交材料的審 核,并將審核結論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認證機構受理體育服務認證申請后,應當按照體育服務認證規則、認證標準 和技術規范的規定,實施認證活動,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出認證結論。 認證結論為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及時向申請人出具體育服務認證證書,準 許使用體育服務認證標志和認證標牌。對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認證機構應當對持有體育服務認證證書的體育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認證證 書持有人)符合認證要求的持續性,每年進行不少于一次的跟蹤審查,并根據審查情 況做出認證證書的保持、暫?;蛘叱蜂N的決定。 第十七條申請人對認證機構的認證決定或者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向做出決定的認證機 構提出申訴。對認證機構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申訴或者投訴。 第十八條認證機構應當定期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體育總局報告認證 證書持有人的相關信息,并定期公布認證證書持有人的名單和相關信息。 第四章認證證書、認證標志和認證標牌 第十九條體育服務認證證書、體育服務認證標志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 規定,其使用應當符合《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條體育服務認證證書(以下簡稱認證證書)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認證證書持有人的名稱和地址、服務提供場所的名稱; (二)獲得認證的服務范圍; (三)認證依據的標準和技術規范; (四)發證機構和認證證書編號; (五)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認證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認證證書持有人應當 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認證機構申請復審,復審的認證程序與初次審查相同。 第二十二條體育服務認證采用國家推行的統一的體育服務認證標志(以下簡稱認證標 志)。 體育服務認證標牌(以下簡稱認證標牌)由認證標志、體育服務提供者名稱、獲得認 證的服務項目名稱、認證機構名稱等內容組成。 第二十三條認證證書持有人可以在相關宣傳材料中印制認證標志,可以根據需要等比 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第二十四條認證證書持有人可以在獲得認證的服務項目提供場所懸掛認證標牌。未獲 得認證的服務項目提供場所不得懸掛認證標牌。 第二十五條認證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注銷并收回認證證書,通知認證證書 持有人停止使用認證標志和認證標牌: (一)認證證書超過有效期,認證證書持有人未申請復審的; (二)獲得認證的體育服務項目不再向社會提供服務的; (三)認證證書持有人申請注銷的。 第二十六條認證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通知認證證書持有人暫停使用認證證 書、認證標志和認證標牌: (一)認證證書持有人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證書、認證標志和認證標牌的; (二)認證證書持有人違反認證機構要求的; (三)監督審查結果證明獲得認證的體育服務項目提供的服務不符合認證要求的,但 不需要立即撤銷認證證書的。 第二十七條被暫停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認證證書持有人,采取有效糾正措施并 經認證機構確認符合認證要求的,可以恢復使用認證證書、認證標志和認證標牌。 第二十八條認證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并收回認證證書,通知認證證書 持有人停止使用認證證書、認證標志和認證標牌: (一)認證證書暫停使用期間,認證證書持有人未采取有效糾正措施的; (二)不符合認證要求,導致嚴重質量、安全和衛生事故的。 (三)監督審查結果證明獲得認證的體育服務項目提供的服務不符合認證要求的,需 要立即撤銷認證證書的。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買賣、偽造、冒用認證證書、認證標志和認證 標牌。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體育總局依法對全國的體育服務認證活 動進行監督管理,共同組織對認證機構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和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內的體育服務 認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認證機構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認證審查工作; (二)保證認證活動的客觀獨立、公開公正和誠實信用,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保守認證申請人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的科技成果; (四)不得從事認證工作職責范圍內的咨詢、產品開發和營銷等活動; (五)配合有關執法部門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工作。 第三十二條認證證書持有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保證提供實施認證工作的必要條件,接受認證機構的監督審查; (二)保證獲得認證的服務質量持續符合認證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三)正確使用認證證書、認證標志和認證標牌,不得利用認證證書、認證標志和認 證標牌誤導公眾; (四)依法接受有關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體育總局受理對認證機構和認證證書 持有人違法行為的舉報,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體育服務認證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收取認證 費用。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體育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06年1 月1 日起施行 環境標志產品國家認監委關于自愿性認證領域目錄 和資質審批要求的公告 為進一步推進認證機構資質審批改革,提高審批效率,便利申請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九、十、十一條、《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七、八、九條及國務院有關規定,現制定發布《自愿性認證領域目錄和資質審批要求》。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家認監委關于發布自愿性認證業務分類目錄和主要審批條件的公告》(國家認監委2014年38號公告)同時廢止。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以及國內外認證行業發展情況,本公告內容將適時進行調整。 國家認監委 2016年8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自愿性認證領域目錄和資質審批要求 一、自愿性認證領域目錄 1.按照科學、簡化、集約的原則,自愿性認證業務分為“認證類別”、“認證領域”和“認證項目”三個層級。 2.根據《認證認可條例》,“認證類別”分為產品、服務、管理體系三個大類。 3.每一“認證類別”劃分若干“認證領域”。產品認證參照國家標準GB/T 7635.1《全國主要產品分類與代碼 第一部分 可運輸產品》和GB/T 7635.2《全國主要產品分類與代碼第二部分 不可運輸產品》劃分為21個認證領域;服務認證參照國家標準GB/T 7635.2《全國主要產品分類與代碼 第二部分 不可運輸產品》劃分為22個認證領域;管理體系認證依據認證特性劃分為6個認證領域。認證機構的資質審批至領域,自愿性認證領域目錄見附件1。 4.認證機構可在批準的“認證領域”內自行研發并開展“認證項目”。按照國家認監委規定的要求和時限進行備案。 5.認證機構從事國家認監委或者國家認監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推行的認證制度(簡稱國推認證制度),按照制度設定要求實施管理,國推認證制度目錄見附件2。 6.一般工業產品自愿性認證中不得對CCC目錄內產品依據CCC認證標準開展認證活動,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 二、 認證機構資質審批的審查要求 (一)取得法人資格 1.1已經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二)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2.1申請者應當具備必要的商業辦公場所,不允許以民用住宅作為固定辦公場所。辦公場所的地址應當與法人證明文件中列明的地址相一致。 2.1.1辦公場所為租賃性質的,應當提交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期限應當長于一年。 2.1.2辦公場所為自有房產,應當提交自有房產證明。 2.2申請者應當具有開展認證活動所必需的設備(硬件和軟件)以及支持性配置(通訊或信息系統),包括檔案保管設施、認證業務處理系統、證書印制設施、認證人員培訓設施以及工作人員的桌椅、文件柜、電腦、電話等基本辦公設施;從事產品認證業務需具備產品儲存室,必要時還需具備產品檢驗檢測實驗室。 2.3 辦公場所和設施應當與申請者開展業務的規模相適宜。 (三)有符合認證認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申請從事產品和服務認證資質的,申請者應符合國家標準GB/T 27065《合格評定 產品、過程、服務認證機構通用要求》。申請從事管理體系認證資質的,申請者應符合國家標準GB/T 27021《合格評定 管理體系審核認證機構的要求》。 3.1組織結構及相應職責 3.1.1申請者的組織結構,管理層和其他認證人員及相關委員會的職責、權利和義務應當形成正式文件。 3.1.2保證公正性的委員會的產生、代表的利益方、責任和權利、成員能力、運行規則應當形成正式文件。 3.2公正性的管理 申請者應當編制公正性管理制度,確保獨立、公正、客觀地開展認證活動,并防止發生由于商業、財務或其他壓力而導致的損害公正性的行為。申請者應當有文件證明其已識別所有相關利益方對其公正性的影響,并能采取明確可行的控制措施,并建立制度進行管理。公正性風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3.2.1經營范圍中是否含有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產品開發、營銷等活動。 3.2.2是否有可能與行政機關存在利益關系。 3.2.3接受的資助是否有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 3.2.4是否有可能與認證委托人存在資產、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 3.2.5法人出資者是否為認證咨詢機構、產品生產企業以及相關競爭性較強行業的企業。 3.3認證風險的管理 申請者應當能證明已對認證活動引發的風險進行了評估,并對各個活動領域和運作地域的業務引發的責任作出了充分的安排(如保險或儲備金)。 3.4人員管理的相關要求 申請者應制定認證人員管理制度,對影響認證活動的各類人員的選擇條件、聘用程序、培訓程序、能力準則和能力評價準則及評價考核方法作出明確規定,以保證認證人員的素質和能力符合要求。 申請者應當明確規定不聘任或者使用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認證活動的人員。 3.5高級管理人員 申請者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相關規定要求,熟悉認證機構運作基本要求,具備履行職務所必需的管理能力。 3.5.1申請者應當制定文件規定高級管理人員的選擇、聘用、考核以及相關的責任義務等管理要求。 3.5.2申請者應當明示高級管理人員無犯罪記錄,無認證認可行業的不良從業記錄。 3.5.3高級管理人員的評價證實性材料應包含:學歷、工作經歷、與認證認可相關的工作經歷、培訓經歷、評價結論等內容。 3.6認證過程的管理要求 申請者應當制定程序文件對認證活動實施全過程進行有效管理,以保證認證活動的有效性和公正性。至少應當包括申請評審、審核方案的制定、抽樣方案、審核計劃、審核實施、審核報告、認證決定、監督、再認證以及暫停、撤銷或縮小認證范圍等程序。 3.7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管理 申請者應當制定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管理規定,明確認證證書載明的內容、獲證組織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管理規定以及誤用或未按照規定使用時應當采取的措施。 認證證書樣本應當符合認證認可相關管理規定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并明確向公眾提供查詢認證證書基本信息的方式。 3.8其他內部管理規定 申請者應當制定申訴投訴、財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檔案記錄管理、分支或派出機構管理、內審和管理評審、信息公開、保密等內部管理制度要求。 應當制定對國家認監委認證規則備案、認證業務信息備案、認證機構信息報送等規定的執行程序。 (四) 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法人資格證明文件中的注冊資本/開辦資金,實繳不得少于人民幣300萬元;以其他幣種注冊的,按匯率換算不得少于人民幣300萬元。申請者的出資者應當提供相關資信證明,同時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要求。 4.1由于認證機構公正性的性質,需要出資者不能對認證業務的公正性、獨立性產生沖突或影響。如投資人在其他認證機構任職,應提供任職機構的知情同意證明。自然人投資者個人資信良好,沒有不良記錄。 4.2出資人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 (五)有10名以上相應領域的專職認證人員 5.1認證人員是指能夠對認證活動各環節產生重要影響的六類人員,包括:認證規則和認證方案制定人員、認證申請評審人員、認證審核方案管理人員、認證審核人員(擬從事管理體系認證審核、產品認證檢查、服務認證審查的人員)、認證決定或復核人員、認證人員能力的評價人員等。申報的專職認證人員應全面覆蓋以上6類人員。 5.2專職認證人員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5.2.1與申請者建立勞動關系并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作人員。社保繳費單位為申請者、申請者分支機構或申請者委托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5.2.2申請者返聘的具有認證人員注冊資格的退休人員和企事業單位內退人員。正式退休或提前退休的人員,提供退休證明以及與認證機構簽訂的聘用合同或勞務合同;內退人員提供由退休前所在單位或單位人事部門確認的證明以及與申請者簽訂的聘用合同或勞務合同。 5.2.3申請者的出資方為事業單位時,由出資方任命在申請者機構任職的事業編制人員。由申請者的出資方提供事業編制證明。 5.3專職認證人員應當具備的能力 5.3.1認證規則和認證方案制定人員 具有相應領域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熟悉認證依據標準或規范性文件;熟悉認證認可相關標準及認證程序要求;熟悉相應領域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其他要求。 5.3.2認證申請評審人員 熟悉認證依據標準或規范性文件;熟悉相應認證領域劃分并能正確判斷認證委托人委托的認證領域和專業;熟悉本機構相應領域專業資源配備情況。 5.3.3認證審核方案管理人員 熟悉認證依據標準或規范性文件;熟悉認證認可相關標準及認證程序要求;能夠識別各認證領域的專業特點;能夠根據認證客戶的業務/產品/過程/組織結構的知識和信息識別其對審核方案,特別是對審核組的能力要求;熟悉本機構相應領域專業資源配備情況。 5.3.4認證審核人員: 具有與認證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行業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理解和掌握認證依據標準或規范性文件;熟悉認證認可相關標準及認證審核原則、實踐和技巧;了解企業管理和組織運作相關知識,了解認證機構認證管理過程要求,完全能夠按照認證機構的程序和過程開展工作。 5.3.5認證決定或復核人員 同認證審核人員的能力要求。 5.3.6認證人員能力的評價人員: 熟悉認證認可相關標準及認證程序要求;能夠識別各認證領域的專業特點;熟悉認證流程及認證過程各階段的專業管理要求;掌握專業能力評定要求;熟悉各類認證人員的能力準則,能正確選擇對認證人員能力評價的方法,并能基于已有的證據準確判定受評價人員的能力與準則的符合性。 5.4專職認證人員的評價結果證實性材料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被評價者的學歷、與所評價專業相關的工作經歷、認證認可經歷、培訓經歷以及其他可支撐評價結論的信息以及評價結論,評價過程和評價結論應符合GB/T 27021《合格評定 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要求》、GB/T 27065《合格評定產品認證機構要求》等認證認可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以及認證機構自身的人員管理程序。 鼓勵申請者通過提交所申請領域(或國推認證制度)的審核(或檢查、審查)示例作為符合相關制度和人員要求的證明。 (六)申請從事產品認證活動的申請者,還應當具備與從事相關產品認證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等技術能力。 6.1申請從事一般工業產品認證,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6.1.1對所申請的產品認證領域具備相應的自有檢測資源和能力,具體為:申請者應當與檢測機構具有資產紐帶關系,同時能確保對檢測資源的獨立使用和公正檢測,所申請的具體產品應當能被檢測機構所提供的檢測能力范圍證明材料(如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所覆蓋。 6.1.2具有所申請產品認證領域的行業背景或科研技術開發能力,并具有相關產品領域的簽約檢測資源。例如申請者應取得相關行業主管部委、行業協會的推薦,或具有相關產品領域具有權威的國家級協會或科研院所的背景。 6.1.3擬開展的產品認證結果有明確或潛在的廣泛采信需求,并具有相關產品領域的簽約檢測資源。有政府文件明確對該項產品認證結果予以支持和采信,或認證結果可以為行業發展提供支撐。 6.2申請從事食品農產品認證,應當具備所申請領域的科研、檢測、推廣或行業管理背景。 (七)設立外商投資認證機構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7.1外方投資者為在中國境外具有3年以上相應領域認證從業經歷的機構,具有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當局的合法登記,無不良記錄。 7.1.1外方投資者在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政府頒發的商業登記證或稅務登記證等合法登記證明,經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公正機構公證,并取得中國相關使領館的領事認證。 7.1.2外方投資者在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頒發的三年以上的相應領域的認證證書證明資料。 7.2取得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認可機構相應領域的認可。 7.2.1外方投資者在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獲得認可機構相應領域的認可證書證明資料。 7.3非中文的材料,須提供中文翻譯件,并附上申請人對翻譯內容負法律責任的聲明。公證和領事認證文件應當為一年內簽發。 7.4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申請者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八)從事國推認證制度還應當滿足國家認監委或者國家認監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發布的有關部門規章或者行政規范性文件中列明的準入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666 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已經2016年1月13日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6年2月6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價格改革和實施普遍性降費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6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三十七、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取得認證機構資質,應當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在批準范圍內從事認證活動?!?br /> 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取得認證機構資質,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三)有符合認證認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五)有10名以上相應領域的專職認證人員?!?br /> 第十一條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認證機構資質,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外方投資者取得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認可機構的認可; “(二)外方投資者具有3年以上從事認證活動的業務經歷。 “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認證機構資質的申請、批準和登記,還應當符合有關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br /> 第十二條修改為:“認證機構資質的申請和批準程序: “(一)認證機構資質的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二)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認證機構資質申請之日起45日內,應當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決定批準的,向申請人出具批準文件,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依法取得認證機構資質的企業名錄。” 第十三條修改為:“境外認證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與所從屬機構的業務范圍相關的推廣活動,但不得從事認證活動。 “境外認證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登記,按照有關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br /> 第二十六條修改為:“認證機構可以自行制定認證標志。認證機構自行制定的認證標志的式樣、文字和名稱,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與國家推行的認證標志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妨礙社會管理,不得有損社會道德風尚?!?br /> 刪去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第五十五條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五十八條修改為:“境外認證機構未經登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登記設立的境外認證機構代表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認證活動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br />此外,對相關行政法規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2003年8月20日國務院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2003年9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0號公布施行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認證認可活動,提高產品、服務的質量和管理水平,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認證,是指由認證機構證明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相關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的合格評定活動。 本條例所稱認可,是指由認可機構對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以及從事評審、審核等認證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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